问:我司主要经营金银*饰等珠宝类的批发与零售‚销售(零售)的金银制品: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是否属于金银珠宝*饰范畴,是否需计缴消费税?因我公司在广东省内各分公司所属的国税局有的核定是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用计缴‚有的国税局核对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要计缴‚.同一省内‚政策不统一.盼国家税务总局释义消费税征收范围,确定(零售)的金银制品: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是否属于金银珠宝*饰范畴,是否需计缴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四、贵重*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饰、铂金*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饰和珠宝玉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
“五、贵重*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饰及镶嵌*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饰等)。”
根据上述规定,用金、银制成的金、银币及摆件不应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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