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超20人需提前说明

2011-12-07来源 : 互联网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近日公布,《通知》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通知》要求,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说,质检总局将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在探索建立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王勇要求,质检系统要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让失信者失去生存环境,让守信者受到褒扬奖励;要强化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大力加强质量诚信道德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理念,敦促各类企业严格守法经营。

据王勇介绍,质检总局将加强质检系统内部合作,加快整合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质量诚信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建立统一的企业质量档案、统一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统一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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