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省一女子伙同丈夫来河南潢川县从事*饰加工业务,可她利欲熏心,仅帮助犯罪分子销赃。日前被光山县人民**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0元。
江西省一女子伙同丈夫来河南潢川县从事*饰加工业务,可她利欲熏心,仅帮助犯罪分子销赃。日前被光山县人民**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6月22日下午,周新伟(另案处理)伙同徐金平(已判刑)窜到光山县斛山乡油坊村郭楼组冯成朋家中盗窃**戒指、耳环、项链及其他物品后,周新伟将盗取的**饰品卖给在潢川县经营**饰品加工店的被告人葛永妹。葛永妹明知上述***饰来路不正仍以人民币6000元低价予以收购。后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饰价格为人民币10192元。
**认为,被告人葛永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葛永妹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葛永妹积极缴纳了罚金,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