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饰厂“在线购物平台”价格玩“变脸”

2014-05-27来源 : 互联网

1114近日,来自福建、宁波、重庆、江西、新疆、广西等地的十余名外地经销商先后向南方日报记者反映,中山古镇镇豪门饰家先以低价购物平

近日,来自福建、宁波、重庆、江西、新疆、广西等地的十余名外地经销商先后向南方日报记者反映,中山古镇镇“豪门饰家”先以低价购物平台报价,此后则提供另一个账户供客户选货,价格却翻倍增长。根据以上报料商户透露的信息,其所涉及的金额*低为1.98万元,*高为10万元。目前,有部分商户与“豪门饰家”达成了退款协议,部分则不满协商条件仍在与对方“拉锯”。

低价诱惑??

进货价比市场价低1/3

经过几天的颠簸,从重庆市潼南县赶来的陈莉莉和婆婆吴芳来到了古镇镇的融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她们的说法,要给*近遭遇的“前后报价不一”、“货不对板”的情况讨个说法。

据陈莉莉透露,她此前通过网站了解到“豪门饰家”灯饰品牌进货价格优惠。通过跟“豪门饰家”联系,拿到了一张进货单,其中的价格“至少比市面进货价低1/3以上”。

陈莉莉称,她到古镇与“豪门饰家”的经营主体、融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特约经销合同》,其中对费用支付、返利政策有以下约定:交付的货款在合同中被定义为“**金”,1.98万元的“**金”可获得2.2万元的赠送产品,1500元的开业用品;往后每进3万元货品,可获得3000元返利。而来自新疆的经销商王强告诉记者,根据其与对方所签订的10万元货款合同,他可获得价值15万元的赠品。

与此同时,“豪门饰家”也向陈莉莉提供了一个“在线购物平台”的账号及密码,并教其选货、订货。“当初他们给的这个平台,价格是非常便宜的,有些水晶灯甚至便宜了一半左右。”选好一批灯饰产品之后,陈莉莉回到重庆等待对方发货。

价格“变脸”??

变更购物平台账号,价格大涨

回到重庆后不久,陈莉莉收到了“豪门饰家”发来的*批产品。然而,她随后发现“**货不对板,质量很差,类型不对,数量不对”的情况。“按照我们多年的进货经验,这些灯饰的价格加起来也不会超过7000元,根本不可能超过2万元。”

陈莉莉立即上网登录“豪门饰家”官方网站的“购物平台”,发现原来的账号密码已被封锁:“后来他们给了另外一个平台和账号,我进去一看,价格全变了,有些比原来那个平台的价格要贵好几倍。”

来自福建漳州的陈立诚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所截取的两个平台的产品对照,在“豪门饰家”关闭**个购物平台之前,陈立城保存了原有报价单的部分产品报价。记者在他提供的两个购物平台报价单看到,总体而言,第二个报价单比**个报价单价格确有所浮动。比如黄水晶灯系列,一个报价单价格集中在80-400元/只,而另一个报价平台则集中在800-15000元/只;射灯系列,一报价单价格集中在3-10元/只,而另一平台则普遍为8-30元/只。

暗藏猫腻??

同款灯具在两购物平台信息无交集

以两款两个购物平台中都出现的同款灯具为例。如一款“800×600”规格的不锈钢“低压水晶灯”,**个平台报价是136元,第二个平台的会员价是198元,比原价格高了45%;再比如一款过道灯,**个报价平台原报价为15元,第二个平台的报价为88元,比原来售价高了487%。

不过,记者仔细对比后发现,虽然前后两个购物平台所展示的灯具类似,但款号、规格等信息却不**对等。**个平台显示了“产品类型”、“产品材质”、“光源规格”等信息,第二个平台显示了“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等信息。“这样他们就可以为出现两种价格找理由了,什么款式不**相同,规格不同……关键是这些不对称的信息是他们有意错开的,而且在这之前我们**不知情。”有经销商指责这种不诚实行为。

两天前,来自山西的王强先生也向记者反映,其于4月20日向“豪门饰家”支付了10元/件的货款,随后也遇到了货不对板、购物平台被封锁调包的事件,前后遭遇与陈莉莉、陈立城等人同出一辙。

豪门饰家??

不存在变更购物账户、改变账户情况

根据外地商户与中山市融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该公司的签字代表为一名朱姓经理。记者根据合同显示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就商户所反映的货不对板、货不对账、进货价格前后不一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仅为会员提供了一个账户,不存在两个账户、两种价格的情况。至于是否接到货不对板等售后投诉问题,他表示该情况应向售后客服部了解。

前日下午,中山市融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名自称曾姓售后服务负责人联系了记者,就此事进行解释:“我们都是按合同办事。至于他们说的前后价格不一致、出现两个账户的情况,我们公司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不过,他透露近日确有来自重庆的商户来到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至于具体协商缘由及内容,他则表示“每个人情况不同”,**进一步透露。他*后表示,若有问题可反映到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走法律途径”。

记者在商户与之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第五条约定中看到,其中有“甲方有权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而无需得到其他方面的同意或者许可”内容。而报料商户认为,在签订合同之时对方并未对这一重大内容进行提醒解释,而且该条款内容损害了乙方的权益。

记者就此事向中山市工商局了跟进此事,该局表示,需向当地分局了解情况后再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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