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名飞车抢夺者,在一年内三次抢夺他人黄金首饰,共计价值1万余元,最终被判刑。
一名飞车抢夺者,在一年内三次抢夺他人黄金首饰,共计价值1万余元,最终被判刑。1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4月28日14时许,李某骑摩托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趁被害人洪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根,随即逃离。经估价鉴定:黄金项链重9克价值3402元。
当天下午14时30分许,李某骑摩托车来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桥南昌市图书馆附近,趁被害人吴某不备,抢走其戴在左手腕上的黄金手链1根,随即逃离。经估价鉴定:黄金手链重11.5克价值4347元。
2013年5月2日14时许,李某骑摩托车来到南昌市青山桥中段,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带有佛像吊坠的黄金项链1根,随即逃离。经估价鉴定:黄金项链重11.4克价值3948元、黄金佛像吊坠重2.8克价值969元。
上述赃物李某均以220元/克销赃给一金银加工店,总得款7500元。